海外联盟营销服务协议

请确保您已同时阅读并了解常见问题和服务细则。

 

海外联盟营销服务协议("本协议"),由接受海外联盟营销服务("营销服务")的阿里巴巴全球速卖通平台(www.aliexpress.com)(简单称"速卖通")注册卖家与于中国设立的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及于新加坡设立的Alibaba.com Singapore E-Commerce Private Limited(合称("阿里巴巴")共同缔结。

 

卖家应于申请使用营销服务前认真阅读全部协议内容,对于协议中以加粗字体显示的内容,您应重点阅读。如卖家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应向阿里巴巴咨询。如卖家不接受协议中的任何内容,请勿提交申请。无论卖家是否实际已阅读本协议,当卖家点击同意接受本协议或实际使用营销服务,本协议即产生法律约束力。

 

一、协议内容和效力

1.1 本协议内容包括本协议正文及所有阿里巴巴已经发布或将来可能发布的与营销服务相关的任何规则、细则、通知和公告等("规则")。前述规则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 阿里巴巴有权根据需要不时制订、修改本协议及/或与营销服务相关的规则,并以在阿里巴巴网站(含全球速卖通平台和/或其他由阿里巴巴或其关联公司运营的网站)公示的方式通知卖家。变更后的协议和规则一经在阿里巴巴网站公布后,立即自动生效。如卖家不同意相关变更,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营销服务; 卖家未立即停止使用营销服务或参与任何营销服务相关活动,即表示卖家已接受经修订的协议和/或规则。

 

二、定义

2.1 海外营销联盟:指主要盈利模式或盈利模式之一为"基于成功销售而收取一定比例佣金"(Cost per Sale, “CPS”)的海外广告联盟,包括海外广告联盟平台("联盟平台")及在联盟平台注册的推广信息海外发布者("海外发布者");

2.2 营销服务: 即海外联盟营销服务,指对卖家推广商品在海外实施推广的服务;

2.3 推广商品: 指卖家发布于速卖通平台,设定为或申请通过营销服务进行推广,并符合速卖通推广要求的商品信息;

2.4 成功销售:推广商品通过营销服务达成交易后,物流记录显示妥投且买家确认付款(或阿里巴巴认为可视为成功交易的其他情形),即为成功销售。

2.5 成功销售额:成功销售商品的交易金额,不包含运输费用、买家确认付款前的退款或其他第三方向卖家收取的相关费用(阿里巴巴对营销服务另有规定的除外);

2.6 佣金:成功销售额中,阿里巴巴收取的根据卖家事先设定的比例计算的推广费用,金额一般等同于阿里巴巴仅就海外发布者的推广服务支付的成本;

 

三、申请开通和退出

3.1 用户资格:您确认,您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与您行为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若您不具备前述与您行为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您及您的监护人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因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3.2商家准入:为开通营销服务,您必须成为阿里巴巴速卖通的卖家,商家、商家店铺及其商品信息须符合阿里巴巴速卖通平台规则,其他条件将于阿里巴巴网站另行公布。如您因任何原因丧失阿里巴巴速卖通卖家身份,本协议自动终止。

3.2 卖家应当根据阿里巴巴要求提供自身资料,且在使用营销服务期间,对资料信息的任何变更都应及时通知阿里巴巴;

3.3 阿里巴巴有权对卖家的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以确定是否同意卖家使用营销服务,如卖家资料信息的变更在任何时候导致卖家不再符合使用营销服务条件,阿里巴巴有权立即终止或中止卖家参加资格;

3.4 卖家可申请退出营销服务,具体操作规则参照卖家后台联盟营销规则。

 

四、服务与规范

4.1 阿里巴巴将在海外营销联盟投放推广商品信息,以便海外发布者基于联盟平台选择推广商品实施海外推广以促进该等商品之海外销售。为实现本合同目的,卖家同意并授权阿里巴巴将部分服务交由其关联方进行。

4.2 阿里巴巴有权根据商品种类等因素,设定不同的最低佣金比例,对于商品分类,以阿里巴巴网站的分类为准;

4.3 阿里巴巴将为上述投放提供技术服务及其他相关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协同海外营销联盟系统,为卖家推广商品生成投放所需推广代码,以实现投放之数据统计及计费;

4.4 卖家了解并同意,阿里巴巴不对推广商品是否被海外营销联盟选择以及营销服务之效果,做任何形式的保证;

4.5 阿里巴巴有权在不经事先通知地情况下部分或全部拒绝对卖家推广商品之推广,且无须就此向卖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6 如卖家因任何原因停止使用营销服务,对于已发生之服务以及从停止使用服务起15个自然日内产生的成功销售,卖家应承担全部佣金、其他费用及相关责任;

4.7 线上交易是否为成功销售,以阿里巴巴的记录为准。

 

五、费用及支付

5.1 对于投放带来的"成功销售额",卖家应向阿里巴巴按事先设定的佣金比例支付佣金;

5.2 卖家确认,成功销售额及佣金之数据以阿里巴巴及海外营销联盟之记录为准;

5.3 卖家同意,如成功交易后发生退货、换货、退款或任何纠纷,相关佣金均不予退还;

5.4 如因任何原因导致佣金未能足额支付,卖家授权阿里巴巴或其关联公司从卖家其他交易款项或卖家已缴纳任何形式之保证金中扣除,且阿里巴巴有权终止或中止提供营销服务;

5.5 卖家确认,对于海外营销联盟的投放费用,阿里巴巴实际已对佣金之外的部分做出补贴,包括但不限于联盟平台收取的技术服务费、佣金提成等;但是,阿里巴巴有权随时部分或全部取消补贴,和/或向卖家收取技术服务费、佣金提成,如卖家不同意支付此等费用,则阿里巴巴有权终止或中止卖家使用营销服务之资格

5.6 除佣金外,阿里巴巴对本协议项下提供的其他服务不向卖家收取服务费,但阿里巴巴保留对该等服务收费的权利,如卖家不同意收费或收费相关条件,则阿里巴巴有权终止或中止卖家使用营销服务之资格。

 

六、卖家的声明与保证

6.1 卖家保证对推广产品享有合法权利,若该产品或相关信息涉嫌侵犯他人权利或违反任何国家(地区)法律法规之规定,阿里巴巴有权删除产品信息,由此引发的后果由卖家承担;

6.2 卖家保证及时、足额支付本协议规定之佣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6.3 卖家保证其向阿里巴巴提供的所有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涉嫌侵犯他人权利情形;

6.4 卖家承诺在日常经营期间诚信行事,严格遵守与阿里巴巴之各项协议及阿里巴巴网站不时发布、修订的各项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全球速卖通平台规则、营销服务相关规则等;

6.5 卖家明确理解并同意,如因其违反有关法律或者本协议之规定,使阿里巴巴或其关联公司遭受任何损失,或受到任何第三方的索赔,或任何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卖家应对阿里巴巴进行补偿,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

 

七、有效通知

7.1 阿里巴巴向卖家发出任何通知,可采用电子邮件、页面公开区域公告、个人网络区域提示、手机短信或常规信件等方式,且该等通知应自发送之日视为已向卖家送达或生效。

7.2 卖家同意,对于向阿里巴巴发出的任何通知应发至阿里巴巴对外正式公布或以7.1条所述方式告知卖家的电子邮件、通信地址、传真号码等联系信息,或使用其他阿里巴巴认可的通知方式进行送达。

 

八、有限责任

8.1 本协议下阿里巴巴提供的服务将按"现状"和按"可得到"的状态提供。阿里巴巴在此明确声明对服务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对服务的可适用性,没有错误或疏漏,持续性,准确性,可靠性,适用于某一特定用途之类的保证,声明或承诺;

8.2 阿里巴巴对服务所涉的技术和信息的有效性,准确性,正确性,可靠性,质量,稳定,完整和及时性均不作承诺和保证;

8.3 不论在何种情况下,阿里巴巴均不对由于Internet连接故障,电脑,通讯或其他系统的故障,电力故障,罢工,劳动争议,暴乱,起义,骚乱,生产力或生产资料不足,火灾,洪水,风暴,爆炸,不可抗力,战争,政府行为,国际、国内法院的命令或第三方的不作为而造成的不能服务或延迟服务承担责任;

8.4 不论是否可以预见,不论是源于何种形式的行为,阿里巴巴不对由以下原因造成的任何特别的,直接的,间接的,惩罚性的,突发性的或有因果关系的损害或其他任何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或利息的损失,营业中断,资料灭失)承担责任;

8.4.1 使用或不能使用服务;

8.4.2 通过服务购买或获取任何商品,样品,数据,信息或进行交易等,或其他可替代上述行为的行为而产生的费用;

8.4.3 未经授权的存取或修改数据或数据的传输;

8.4.4 第三方通过服务所作的陈述或行为;

8.4.5 其它与服务相关事件,包括疏忽等,所造成的损害。

 

九、争议解决及其他

9.1 本协议之解释与适用,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处理,并以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9.2 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视作无效或无法执行,则上述条款可被分离,其余部份则仍具有法律效力。

9.3 阿里巴巴于卖家过失或违约时放弃本协议规定的权利的,不得视为其对卖家的其他或以后同类之过失或违约行为弃权。

9.4 本协议应取代双方此前就本协议任何事项达成的全部口头和书面协议、安排、谅解和通信。

9.5 阿里巴巴有权根据业务调整情况将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其关联公司,转让将以本协议规定的方式通知,卖家承诺对此不持有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