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加州65法案合规须知

法规背景

美国加州65法案,全称《饮用水安全和有毒物质执法法案》,于1986年11月颁发,其宗旨是保护美国加州居民及该州的饮用水水源,使水源不含已知可能导致癌症、出生缺陷或其他生殖发育危害的物质(“有毒物质”),并在出现该类物质时如实通知居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OEHHA)负责制定,更新有毒物质清单。最新有毒物质清单请参见:https://oehha.ca.gov/proposition-65/proposition-65-list

OEHHA还负责制订警示语相关的规定等。2016年8月,OEHHA颁布了新消费者警示语要求,并已于2018年8月全面生效。

管控范围

加州65法案的物质清单已包含超过900种化学品,并不禁止含此类化学品的商品销售和生产,但需要向任何可能暴露在该化学品下的加州消费者提供清晰合理的警示语。

该列表至少每年更新一次。法案对加州州内销售和分销的所有消费品都相关,没有行业特定性。

法规要求

法规明确规定产品制造商、生产商、包装商、进口商、供应商或经销商承担提供警示语的主要责任。

警示语标签要求规定了消费品需说明产品“可使您接触到(can expose you to)”加州65法案所列的化学品安全港警告,还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    黄色三角形、黑色感叹号的警示语符号

2.    粗体字和大写字母的“WARNING”

3.    需作出警示的化学物质的完整名称

4.    加州65法案警示语标签的网址(www.P65Warnings.ca.gov),

5.    如产品信息语言为非英语,则警示语标签需要用英语和产品信息同样语种的两种语言标示。

举例(英语为例):

WARNING: This product can expose you to chemicals including (name of the chemical/chemicals), which (is/are) known to the State of California to cause (cancer/birth defects or other reproductive harm). For more information, go to www.P65Warnings.ca.gov.”

违法后果

按照加州法律,未能按照65法案进行警示标注的违规者可能会被处以违规期间最高每天2500美金的罚金。

法规依据

有关美国加州65法案的更多信息,可参考以下网站:

加州65法案法律法规

加州65法案新警示要求

 

请注意:以上信息并非法律咨询,也不能被当成或代表政府监管机构的法律意见或结论。此外,本信息不能承诺或保证反映最新的法律进展情况。更多信息,请根据产品特性,可咨询销售目的国/地区主管当局或专业的律所、第三方认证/测试/咨询公司。

 
全球速卖通
​2020年9月29日